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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歙县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22-03-07 10:32信息来源:歙县政协办 作者:歙县政协办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活动行为,更好的发挥委员主体作用,不断提高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推进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市县政协工作的意见》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政协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主轴,把围绕全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作为工作主线,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不断提高参政议政水平,不断增强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为加快建设高气质现代化文化旅游名城建功立业。

二、县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在县政协党组、主席会议的领导下,负责县政协委员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服务和考核。通过举办培训会、形势报告会、情况通报会等形式,帮助委员开拓视野,知情明政。要认真做好委员来信、来访、来电的受理、督办、转办工作,保证反映社情民意渠道的畅通。加强与委员的联系,通过走访委员、召开约谈会等方式,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帮助委员解决问题。对委员所提意见、建议及提案的采纳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委员。

三、研究制定委员履职考核办法,对全体委员履职情况实行量化考核,并以适当方式通报考核结果。

四、县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委员、常委接到通知后,应提前安排好单位工作任务,准时参会,并结合日常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县政协委员因事、因病无法出席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须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大会秘书长、县政协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分管领导请假并经批准。严格执行会议考勤制度,会议期间,无故缺席、迟到、早退等行为,列入履职考核内容之一。

五、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县政协委员,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在每届任期内,委员1次(含请假)全程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的;常委2次不请假又不参加常务会议的,报请主席会议批准,予以通报。

(二)常委无故累计缺席政协常委会5次或请假累计超过8次、委员累计全程缺席大会2次(常委、委员因公出差、出国和因病无法参加,需请假并经同意的除外),视为自动辞去常委、委员职务,由县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后报告中共歙县县委,并通知其本人和所在单位,不再履行常委、委员职务。

(三)对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委员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委员,按照有关程序终止其委员资格。

(四)县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县政协委员资格。

1.因严重违纪,受到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

2.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3.因违反党的统战政策、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妨害团结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4.因违反《政协章程》或县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被执法执纪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委员,经县政协主席会议研究,暂停参加政协活动,确定无违法违纪事实的,恢复参加政协活动资格。

六、县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等活动,县政协委员应积极参加,并在做好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和建议。委员接各专门委员会通知后,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活动的,须书面或电话向县政协分管领导请假,无故不参加活动的,列入履职考核内容之一。

七、政协委员应密切联系各自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和群众,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诉求。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做法,要提出批评和建议,并通过适当形式向县政协或当地党委、政府反映,促进问题解决。每位委员要提出有价值的提案,上报有一定价值的调研文章和社情民意信息。政协委员在每届任期内,连续两年未撰写1件提案,或未反映1条社情民意信息的,建议其书面提出辞职申请,由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提交县政协常委会协商决定。县政协适时开展优秀县政协委员、优秀提案、优秀调研报告、优秀社情民意信息评比表彰活动。

八、政协委员应立足本职岗位,争当团结民主、忠诚履职、奉公守法、无私奉献的模范。发挥政协委员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当好党和国家法律政策的宣传员、依法行政的监督员、民事纠纷的调解员和为民办事的服务员。春风化雨,解疑释惑,自觉主动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化解矛盾、协调关系、凝聚人心的工作。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在经济社会建设中建功立业。

九、政协委员对政协办公室和有关专委会发出的调查表或调取的有关资料要及时准确回复办理。委员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和电话变更、奖惩和职务职称变动等,应将情况及时告知县政协办公室。

十、保障政协委员的正当权益。委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迫害或受到其他损失的,县政协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因工作变动失去代表性或其他特殊原因,长期不能参加政协活动的委员、常委,要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整。县政协委员被调整、撤销常委、委员职务的,应事前通知委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按政协章程规定程序办理。